张友泉、柳恩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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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64号案件名称
张友泉、柳恩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友泉;柳恩福;白树贵;刘丽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友泉,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恩福,男,1942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代理人:柳晓林,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系柳恩福之子)委托代理人:付民,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树贵,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凤,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再审申请人张友泉因与被申请人柳恩福及原审被告人白树贵、刘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友泉申请再审称:原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柳恩福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友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友泉申请再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友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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