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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泉、柳恩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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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64号
  • 案件名称

    张友泉、柳恩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友泉;柳恩福;白树贵;刘丽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友泉,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恩福,男,1942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代理人:柳晓林,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系柳恩福之子)委托代理人:付民,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树贵,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凤,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再审申请人张友泉因与被申请人柳恩福及原审被告人白树贵、刘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友泉申请再审称:原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柳恩福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友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友泉申请再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友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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