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静、朱坤飞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恢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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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恢123号案件名称
郭亚静、朱坤飞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亚静;朱坤飞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郭亚静,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朱坤飞,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郭亚静与朱坤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无保险、无公积金、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4、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毋文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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