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永诚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7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763号案件名称
阜阳市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永诚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阜阳市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永诚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763号原告:阜阳市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人民西路777号紫金城小区6#商住楼6#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87RXK。法定代表人:田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楠,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永诚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香榭兰庭小区第9S商业幢0单元1层00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RY0E854。法定代表人:何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阜阳市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诚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阜阳市宏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倪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褚雅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七姓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30刑初43号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梦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3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