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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七姓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30刑初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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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刑初43号
  • 案件名称

    杨七姓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七姓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30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七姓,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某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燕,清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以清涧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呼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七姓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七姓从XX家中出发去XX市买装载机配件,途中买了一瓶250ml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边走边喝,15时回家干农活,下午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去清涧县XX镇修理工具。19时55分行驶至G340东营榆林线1072km+600m处,与王某某驾驶的陕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七姓受伤被送往XX市人民医院救治,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保险杠留有15cm的痕迹,左前轮胎发现有碰撞印痕。民警出警后赶往该医院对杨七姓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随即对其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杨七姓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76mg/100ml ,属醉酒驾驶。2020年10月8日清涧县公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七姓承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七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定辩护人刘燕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七姓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对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七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七姓无证驾驶摩托车,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七姓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驾驶摩托车,且系初犯,在肇事中起次要作用,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七姓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七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春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阳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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