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梦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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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梦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梦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平,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91107859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永超,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01012715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梦影,女,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李梦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梦影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理赔款80431.89元;二、被告李梦影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174.16元;三、被告李梦影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660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上述一、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李梦影负担。”。由于李梦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及2021年6月29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9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根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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