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松与刘阜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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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特86号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刘阜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劲松;刘阜盛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86号申请人:刘劲松,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刘阜盛,男,1940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许希伟,男,1965年4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刘劲松申请宣告刘阜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劲松诉称,与被申请人刘阜盛系父女关系。刘阜盛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宣告刘阜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劲松为刘阜盛的监护人。 许希伟述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刘劲松是刘阜盛的女儿,2021年9月10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阜盛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刘阜盛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刘劲松申请宣告刘阜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刘劲松担任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阜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劲松为刘阜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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