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张九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张九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张九英;胡三来;谭佳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住所地:茶陵县炎帝中路。负责人:罗致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礼,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原告行个人金融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九英,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胡三来,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佳俐,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九英、胡三来、谭佳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湘0224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41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