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张小蓓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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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161号案件名称
曹云、张小蓓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云;张小蓓;童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曹云,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小蓓,女,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童果,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21民初764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蓓银行存款8815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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