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李应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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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454号案件名称
刘泽、李应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泽;李应罡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刘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李应罡,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应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应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新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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