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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李应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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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454号
  • 案件名称

    刘泽、李应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泽;李应罡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刘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李应罡,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应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应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新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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