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林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1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103号案件名称
尹林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尹林叶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103号被执行人:尹林叶,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执行收取尹林叶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书。尹林叶应交纳受理费525元,因尹林叶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泰州市海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202执2402号 下一篇 刘泽、李应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