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卓玛、尼玛东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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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民初1319号案件名称
梁玉卓玛、尼玛东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玉卓玛;尼玛东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319号原告:梁玉卓玛,女,藏族,1995年7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9507196524,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尼玛东主,男,藏族,1998年1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9801280014,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梁玉卓玛与被告尼玛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梁玉卓玛于2021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玉卓玛以被告尼玛东主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玉卓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玉卓玛负担。 审判员 史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书记员 肖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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