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印成、巩洪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5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548号案件名称
白印成、巩洪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白印成;巩洪彩;伏秀珍;陈海伦;陈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白印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巩洪彩,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伏秀珍,女,193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海伦,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影,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白印成与巩洪彩、伏秀珍、陈海伦、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印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2019)苏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白印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赵 帅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朔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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