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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印成、巩洪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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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548号
  • 案件名称

    白印成、巩洪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白印成;巩洪彩;伏秀珍;陈海伦;陈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白印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巩洪彩,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伏秀珍,女,193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海伦,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影,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白印成与巩洪彩、伏秀珍、陈海伦、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印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2019)苏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白印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赵 帅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朔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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