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金小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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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261号案件名称
陈博、金小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博;金小峰;王海鱼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261号 原告:王海鱼,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娟,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小峰,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陈博,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原告王海鱼诉被告金小峰、陈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王海鱼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至12月之间受雇于金小峰和陈博,给高陵区饮料厂、高陵秦禾小区旧房翻新项目提供劳务,主要从事刮白、涂刷真石漆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给被告提供项目改造所需劳务,被告给原告按时支付工资。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期间,每次被告都待工程结束后就顺利与原告结算并支付工资。长期的合作令原告对被告非常信任,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结算后确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资30000元,被告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王海鱼工资(饮料厂、秦禾改造)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欠款人:陈博 金小峰”。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无果。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无故拒绝给原告支付剩余欠款,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陈博的姓名有误。据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鱼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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