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俞新益、曹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57号
  • 案件名称

    俞新益、曹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俞新益;曹敏;华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57号申请人:俞新益,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曹敏,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华君,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俞新益与被申请人曹敏、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俞新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曹敏、华君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俞新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敏、华君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戈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淼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