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新益、曹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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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57号案件名称
俞新益、曹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俞新益;曹敏;华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57号申请人:俞新益,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曹敏,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华君,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俞新益与被申请人曹敏、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俞新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曹敏、华君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俞新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敏、华君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戈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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