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兴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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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359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兴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兴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359号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边彦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鑫,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兴,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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