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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兴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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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359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兴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兴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359号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边彦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鑫,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兴,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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