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明君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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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一案件名称
聂明君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聂明君;王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718号之一原告:聂明君,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原告聂明君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聂明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聂明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合计1,175元(已由原告聂明君预缴),由原告聂明君负担。审判员 沈永妍书记员 李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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