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峻与方涛,吕佳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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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832号案件名称
游峻与方涛,吕佳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游峻;方涛;吕佳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832号 原告:游峻,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1-1,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4********。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佳峻,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骏信汽配城**A4-11被告:方涛,男,199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光新村10栋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703199905160014。原告游峻与被告吕佳峻、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游峻于2021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佳峻、方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峻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佳峻、方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峻撤回对被告吕佳峻、方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游峻负担。 审 判 员 孙 潇 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晓 琴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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