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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恩民与赵秋云、刘保中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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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979号
  • 案件名称

    牛恩民与赵秋云、刘保中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牛恩民;赵秋云;刘保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7979号 原告:牛恩民,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范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011256234。 被告:赵秋云,女,汉族,1982年1月24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被告:刘保中,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牛恩民诉被告赵秋云、刘保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牛恩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981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9177元(计算期内和逾期利息自最后还款之日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28987元(详见计算清单)。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5366元,自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止,借款年利率17.76%。次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70000元,原告仅以此金额作为借款本金主张权利。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期限内,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详见计算清单)至今未偿还。 经本院审理认为,2017年6月6日,被告(借款人)赵秋云、被告(共借款人)刘保中与原告(出借人)牛恩民及杭州招财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人)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6月7日,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向被告(借款人)赵秋云转款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付款人为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调查发现,付款人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8日由杭州市XX局江干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XX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恩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退还原告牛恩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文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娟娟 书 记 员 丁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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