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丹宁;陈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丹宁,女,1983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陈军,男,1966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王丹宁与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已履行(2020)辽0203民初350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军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茅龙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64号 下一篇 邓人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