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茅龙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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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64号案件名称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茅龙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茅龙凤;郑春来;李连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88号。负责人刘子成,行长。被执行人茅龙凤,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郑春来,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连成,男,住吉林市丰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茅龙凤、郑春来、李连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茅龙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借款本金444,741.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郑春来、李连成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8元,减半收取4104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茅龙凤负担;被告郑春来、李连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44,741.6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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