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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人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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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36号
  • 案件名称

    邓人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邓人柄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36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人柄,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邓人柄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邓人柄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处罚金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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