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人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36号案件名称
邓人柄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邓人柄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36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人柄,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邓人柄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邓人柄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处罚金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五 下一篇 刘明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