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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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藏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藏某;姜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23号原告:藏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华,桦甸市红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藏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藏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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