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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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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23号
  • 案件名称

    藏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藏某;姜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23号原告:藏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华,桦甸市红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藏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藏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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