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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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770号案件名称
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770号申请人: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与黔灵山路交叉口德福中心A2栋22楼1、2、3号。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波,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系公司员工。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兰,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人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兰的银行存款106,799.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兰的银行存款106,799.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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