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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知先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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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1048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知先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知先;潘贵枝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知先,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潘贵枝,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知先、潘贵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3执1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威审 判 员  彭 杰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江杰书 记 员  刘东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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