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涛与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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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80号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冯海涛;胡玉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0号原告:冯海涛,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胡玉龙,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冯海涛诉被告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信息不准确,经本院多方查找,未查询到被告的下落,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还给原告冯海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强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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