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海涛与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80号
  •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冯海涛;胡玉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0号原告:冯海涛,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胡玉龙,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冯海涛诉被告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信息不准确,经本院多方查找,未查询到被告的下落,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还给原告冯海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强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