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舰、邵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津0116民督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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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督9号案件名称
华舰、邵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华舰;邵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津0116民督9号申请人:华舰,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开发道阳光佳园四里。被申请人:邵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花园南里。申请人华舰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华舰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于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利息10000元,借期12个月,2019年10月23日归还本息。申请人提交借条1张、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1张,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偿还。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邵冰给付申请人华舰借款本息1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邵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华舰借款本息共计110000元。申请费833.33元,由被申请人邵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宗少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宠宠书 记 员 于水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津0116民督9号申请人:华舰,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开发道阳光佳园四里。被申请人:邵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花园南里。申请人华舰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华舰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于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利息10000元,借期12个月,2019年10月23日归还本息。申请人提交借条1张、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1张,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偿还。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邵冰给付申请人华舰借款本息1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邵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华舰借款本息共计110000元。申请费833.33元,由被申请人邵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宗少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宠宠书 记 员 于水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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