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明芝、吴玉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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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44号案件名称
罗明芝、吴玉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明芝;吴玉洪;王映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罗明芝,女,彝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吴玉洪,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王映莲,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罗明芝与吴玉洪、王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5544.00,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644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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