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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芝、吴玉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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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44号
  • 案件名称

    罗明芝、吴玉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罗明芝;吴玉洪;王映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罗明芝,女,彝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吴玉洪,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王映莲,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罗明芝与吴玉洪、王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5544.00,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644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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