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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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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03号
  • 案件名称

    吴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03号被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刑事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8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刑事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吴某某履行罚金12000元,该案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已刑满释放。因本案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移送执行文书中未有对吴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控制的相关内容,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缴纳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表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本次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某某的罚金12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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