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温民、杨红萍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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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8号案件名称
刘温民、杨红萍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温民;杨红萍;新化县花海乡情种养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8号申请人刘温民,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刘鹏,男,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系申请人刘温民之子。被申请人杨红萍,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新化县花海乡情种养专业合作社,住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石冲口镇金山冲村段家院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322MA4TGF4W6R。法定代表人:杨红萍,系该合作社股东。申请人刘温民就其与被申请人杨红萍、新化县花海乡情种养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红萍、新化县花海乡情种养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68493.4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鹏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湘ACXXXX)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红萍、新化县花海乡情种养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68493.4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刘鹏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湘ACXXXX)的,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705元,由申请人刘温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源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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