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丽珍、廖上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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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15号案件名称
卢丽珍、廖上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卢丽珍;廖上付;刘秋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恢1315号申请执行人卢丽珍。被执行人廖上付。被执行人刘秋英。卢丽珍申请执行廖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6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上付银行存款8724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威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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