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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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3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王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琪,女,汉族,住延安市,居民。被执行人徐喆,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琪与被执行人徐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喆偿还王琪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914元。但被执行人徐喆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喆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王琪自愿撤回了本案的执行,自愿等待被执行人徐喆工资的扣划偿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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