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会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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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638号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会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会健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638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金融中心**楼01-02门**。法定代表人:周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冉,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会健,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会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赵会健已结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旷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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