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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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832号案件名称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兵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8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园丁路xx号xx幢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47950N。法定代表人:蒋显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远伦,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兵,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区乐平乡凤凰村委会乐平场组xx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兵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2500元、GPS服务费960元、违约金2036.25元、垫付诉讼费31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兵限制消费。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兵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贵A6H66D猎豹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兵所在地基层组织电话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蒋 茜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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