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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凤、安明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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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83号
  • 案件名称

    王顺凤、安明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顺凤;安明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凤,女,1964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街上。被执行人:安明富,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龙泉乡牧羊岭村桐子坪组。本院在执行王顺凤与安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6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告安明富偿还原告王顺凤尚欠借款1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王顺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明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安明富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安明富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明富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共计有905.17元,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明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顺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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