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凤、安明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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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83号案件名称
王顺凤、安明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顺凤;安明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凤,女,1964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街上。被执行人:安明富,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龙泉乡牧羊岭村桐子坪组。本院在执行王顺凤与安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6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告安明富偿还原告王顺凤尚欠借款1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王顺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明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安明富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安明富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明富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共计有905.17元,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明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顺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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