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玲、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303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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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执282号案件名称
田春玲、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春玲;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3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玲,女性,197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海南区。被执行人: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布拉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春玲与被执行人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3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888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被执行人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蒙C×××××、蒙C×××××号两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并未实际扣押。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产权证号为蒙(2018)海南区不动产权第0003557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8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但因全部在银行抵押,无处置价值。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303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 宇审 判 员 单雪瑞审 判 员 薛文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苗亚东书 记 员 吕盼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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