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献、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464号案件名称
孙传献、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传献;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黄大亮;邱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孙传献,男,住石阡县花桥镇花桥村田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浩,男,住石阡县花桥镇花桥村田坝组。被执行人: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花桥镇新桥社区榨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3MA6E34LQ4T。被执行人:黄大亮,男,住石阡县花桥镇新桥社区榨房组。被执行人:邱红,女,住石阡县花桥镇新桥社区榨房组。孙传献与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黄大亮、邱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5855.00元,加上案件受理费1209.00元,执行费1488.00元,共计108552.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5924.32元,其中执行费1488.00元。未执行到位的2627.68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将该款转付给孙传献。至此,孙传献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623执146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某某、何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96号 下一篇 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6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