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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献、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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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464号
  • 案件名称

    孙传献、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传献;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黄大亮;邱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孙传献,男,住石阡县花桥镇花桥村田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浩,男,住石阡县花桥镇花桥村田坝组。被执行人: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花桥镇新桥社区榨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3MA6E34LQ4T。被执行人:黄大亮,男,住石阡县花桥镇新桥社区榨房组。被执行人:邱红,女,住石阡县花桥镇新桥社区榨房组。孙传献与石阡县花桥镇榨房榨油坊、黄大亮、邱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5855.00元,加上案件受理费1209.00元,执行费1488.00元,共计108552.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5924.32元,其中执行费1488.00元。未执行到位的2627.68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将该款转付给孙传献。至此,孙传献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623执146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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