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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何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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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796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何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何某;张某某;岳阳市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796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华容县。 被告:岳阳市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何某、张某某、岳阳市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立案。同时立案受理的还有另案原告赵晓禄、毛美元等人分别起诉上述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田某某在诉状中述称,原告向被告张某某、某某投资公司转账和支付现金共计30万元,田某某等另外几名出借人也支付了借款给张某某、某某投资公司,再通过张某某、某某投资公司转借给被告何某,并由被告某某投资公司的员工户某某作为放款代表与何某签订合作放款协议约定借款1000万元,何某向户某某出具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某某投资公司、张某某均无吸收公众存款和放贷资质,且涉案借款金额巨大,可能涉嫌某某经营等经济犯罪。故原告应当先向XX机关报案。如经XX机关调查认为,某某投资公司、张某某的行为不属经济犯罪,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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