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传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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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50号案件名称
宋传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传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50号被执行人:宋传波,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0404执550号被执行人宋传波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传波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返还被害人。经法院工作查明,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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