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任某1等任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404民初1383号案件名称
乔某、任某1等任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治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乔某;任某1;任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383号原告:乔某,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1,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2,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诉被告任某1、任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谭清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娇书记员 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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