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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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29号案件名称
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军案件缘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29号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北新街红卫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宏涛,局长。原告: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中心街27号。法定代表人:宇文惠强,局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66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建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9日立案。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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