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奇志共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焦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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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24号案件名称
陕西奇志共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焦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奇志共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焦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24号原告:焦航,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奇志共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航与被告陕西奇志共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焦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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