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理山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0603刑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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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刑初434号案件名称
朱理山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理山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理山,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04号指控事实2020年8月29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朱理山饮酒后驾驶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黎路与濉溪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理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7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朱理山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朱理山持A2驾驶证。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9月4日对朱理山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朱理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理山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理山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理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朱理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晓波 书 记 员 陈 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理山,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04号指控事实2020年8月29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朱理山饮酒后驾驶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黎路与濉溪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理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7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朱理山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朱理山持A2驾驶证。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9月4日对朱理山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朱理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理山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理山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理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朱理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晓波 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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