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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勤、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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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60号
  • 案件名称

    张祖勤、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祖勤;张万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勤,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张万洪,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祖勤与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香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勤,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张万洪,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祖勤与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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