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勤、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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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60号案件名称
张祖勤、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祖勤;张万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勤,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张万洪,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祖勤与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香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勤,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张万洪,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祖勤与张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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