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李广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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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122号案件名称
王雪梅、李广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雪梅;李广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22号申请人:王雪梅。被执行人:李广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与被执行人李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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