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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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037号案件名称
朱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某;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37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嘉程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与九台南路交汇处长新小区2号楼6单元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总经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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