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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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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037号
  • 案件名称

    朱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某;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37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嘉程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与九台南路交汇处长新小区2号楼6单元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晶晶,总经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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