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梁某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7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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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730号之二案件名称
彭某、梁某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彭某;梁某珍;陈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7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珍,女,系原告彭某之妻。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某珍,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陈某,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某、梁某珍与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1003民初273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申请人梁某珍所有的湘LHZ724大众牌/FV7160BBBBG轿车,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某、梁某珍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某、梁某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梁某珍所有的湘LHZ724大众牌/FV7160BBBBG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莫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琼元书 记 员 秦丽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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