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锦欣、希尔扎提·图尔贡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8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84号案件名称
姚锦欣、希尔扎提·图尔贡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姚锦欣;希尔扎提·图尔贡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姚锦欣,女,201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监护人:孙丽霞,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希尔扎提·图尔贡,男,1996年9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我院审理的申请人姚锦欣与希尔扎提·图尔贡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初5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9月3日,执行标的为552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5525元,已到位执行费50元。(2020)新3224民初565号调解书所确定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37号 下一篇 周某某、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