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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生、曲新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6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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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6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万年生、曲新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万年生;曲新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6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万年生,男,1957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新绛县泉掌镇武平村,身份证号码:14272619570201187X。被执行人:曲新民,男,1960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南关村,身份证号码:142726196010110038。本院在执行万年生与张良菊、曲新民、李建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曲新民的存款108993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新民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廉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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