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戴美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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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43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戴美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戴美慧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广济街31号,法定代表人:葛王杰。 被执行人:戴美慧,女,1991年0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戴美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欲与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2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顾财祥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项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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