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邓成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9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98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邓成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邓成福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9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49731N。代表人:邹佩峰,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兴,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715617。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339195。被告:邓成福,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诉被告邓成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以被告邓成福已经付清透支款、利息等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成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邓成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